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周北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作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或“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现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周北海,男,博士研究生学历。1996年10月至2001年8月,任国家环保总局固体废物登记管理中心主任;2001年9月至2004年12月,任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高级科技外交官,2005年1月至2023年6月,任北京科技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2020年10月至今,任云南水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6839.HK)独立董事。2021年11月10日起至今,任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作为绿色动力独立董事,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要求,担任境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家数未超过三家,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事项或情况。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5年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2025年,公司共召开董事会13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3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13次;共召开股东会4次,本人应参加会议4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3次。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本人对公司提交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 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会情况 |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含通讯方式) | 委托表决次数 | 缺席次数 | 出席股东会次数 | |
| 周北海 | 13 | 13 | 0 | 0 | 3 |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以及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根据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审议议案,履行相关职责。2025年,公司共召
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次,本人应参加会议5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5次;召开提名委员会6次,本人应参加会议6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6次;召开战略委员会1次,本人应参加会议1次,亲自出席会议(含通讯方式)1次。
公司2025年不存在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形。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2025年,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各项决策,就所议事项明确发表意见;针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大利益冲突事项履行监督职责,推动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就年度审计事宜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及股东会,与中小股东展开直接互动交流,广泛听取意见与建议,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5年,本人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专门委员会会议开展现场调研,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了解业务情况并听取经营情况汇报,深入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运用本人环保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的生产经营以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客观的意见,充分发挥了指导和监督的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2025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定期向本人提供生产经营简报,及时向本人报告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帮助本人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每次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均能及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对本人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解答,为本人正常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2025年,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具体如下:
(一)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年,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定期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认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实际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在制度建设、执行、检查、监督等方面的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二)聘任年度审计机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本人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专业资质、诚信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对其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审查,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要,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完成了部分董事调整、聘任总经理的事项。2025年任职期间,经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及提名、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此本人没有异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2025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激励均按有关规定执行,薪酬的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此本人没有异议。
(五)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顺利完成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实施工作,包括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相关登记等程序。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成功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对公司的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5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与优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2026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环保专业优势,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特此报告。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