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程序、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为。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四条以下机构和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第三章信息披露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总经理协助董事长履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事宜。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董事对信息披露事务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实施部门。
(六)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部门报告信息。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七)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独立董事应监督公司或相关主体履行信息披露事务,关注是否存在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
第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及时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五)经理层应责成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有关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
(六)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
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本部门、本单位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涉及本部门、本单位及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拟披露信息资料,该资料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指定的专门人员须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办公室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按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
律法规以及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等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召开股东会、变更股东会召开日期或议题的通知;
(二)股东会决议;
(三)董事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当重大事件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公司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书(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三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后,已披露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三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提供的信息,需在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填写《重要信息内部报告表》(见附件1),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填写《公告发布审批表》(见附件2),并按本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经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或会签、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理审签(如有)、董事长审批后统一对外公告。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的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组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其中,财务内容由财务部门负责起草,涉及生产经营方面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
(三)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经信息资料提供部门会签后,提请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临时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按公司临时报告起草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本单位或本公司业务相关的内容;
2.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组织编制并审核临时报告;
3.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发布公告。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即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提供经核对的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其中,财务内容由财务部门负责补充,涉及生产经营方面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3.临时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并经信息资料提供部门、相关业务分管领导会签后,提请董事会秘书审核;
4.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5.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
6.独立董事声明和其发表的独立意见由独立董事本人审定签发;
7.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规定,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控股子公司信息编制、审议、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应于当日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涉及需披露事项的,控股子公司应提供经核对的编制临时报告所需的相关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控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列且不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时,按照本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收集、存档及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资料范围: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等基础资料;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电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等。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非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分析师等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提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拒绝回答。上述公司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包括股东单位的可能获知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其他可能获知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上交所备案。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上市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会计、法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或签署保密协议,要求中介机构对获知的或可能获知的公司重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与对方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或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四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证监局和上交所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
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保密管理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四条公司在接待境内外媒体咨询或采访时,应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内容保持谨慎,且不能选择性地公开一般或背景资料以外的事项。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信息资料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并在该等资料公开披露前保持态度一致。
公司内部刊物或其他媒体中也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资料。
第五十五条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章责任追究和处理措施
第五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律师、财务顾问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单位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司的关联人士及聘请的专业顾问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造成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公司下属控股、实际控制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1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信息内部报告表
单位/部门
| 单位/部门 | 报告人 | |
| 重要信息内容说明 | ||
| 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 | ||
| 分管领导审核 | ||
| 备注 |
附件2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发布审批表
公告编号
| 公告编号 | 公告类型 | ||||||
| 公告标题 | |||||||
| 需上传的附件 | |||||||
| 报备交易所备查文件 | |||||||
| 拟稿部门 | 日期 | ||||||
| 拟稿人 | 复核人 | 二次复核人 | 部门审核人 | ||||
| 相关部门审核 | |||||||
| 相关领导审核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 | |||||||
| 总经理审查 | |||||||
| 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 | |||||||
| 备注 | 如涉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第(六)项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需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