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效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 行《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本行《章程》为准。
第三条本行年度薪酬总额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人 员结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 多种因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与本行高质量发展战略相适应, 体现企业文化与价值取向,支持中长期发展战略落地实施。
(二)合规治理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 《章程》要求,完善薪酬管理决策程序,确保薪酬管理合规 透明。
(三)风险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适应,建 立激励与约束对等、短期与长期兼顾的薪酬机制。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本行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 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本行经营出现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与业绩联动的合理 性。
第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还应符合 上级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执行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 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对不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及独立 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不参与本行 绩效薪酬分配与其他福利性激励。
第十一条董事出席本行董事会、股东会或开展相关调 研活动的差旅费以及按本行《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 不包含在上述薪酬范围内,由本行依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据 实报销。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本行总 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本行应当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
事及独立董事的津贴首次发放前应当取得监管机构董事任 职资格批复,董事津贴按季发放。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本行将按照国家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本行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行造成损 失,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 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九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的具体规则 根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相抵触时,以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
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