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十一条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依照法律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提出的诉求。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