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82 证券简称:华锐5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仲裁基本情况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5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仲裁通知》([2020]深国仲受1908号-3)及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仲裁申请书》等文件,申请人要求公司支付人民币74,137,623.90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本金人民币62,652,754.00元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及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后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反请求申请,并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反请求受理通知书》([2020]深国仲受1908号-8)。公司已将与本次仲裁有关事项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诉前保全的公告》《关于参股公司部分股权被诉前保全的进展公告》《涉及仲裁公告》《涉及仲裁公告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0-050、临2020-056、临2020-061、临2020-063),于2020年9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0-092)。
二、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2020]深国仲裁1908号),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清收债权计人民币114,348,656.52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利息人民币共计11,005,374.84元;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本裁决书生效前期间以人民币114,348,656.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裁决书生效第十一日起至付清被申请人已清收债权和被申请人清收费用差额人民币69,099,281.18元之日期间,以人民币69,099,281.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诉前保全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保全保险费人民币122,454.28元;
5.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运营维护服务费人民币44,793,985.03元;
6.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在清收过程中支出的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律师费人民币76,463.28元;
7.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的业务招待费人民币205,421.30元、差旅费人民币173,505.73元;
8.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偿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
9.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43,174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7,158.7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896,015.30元。
本案本请求仲裁员异地办案开支费人民币20,00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00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9,000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903,384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51,692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451,692元。
本案反请求仲裁员异地办案开支费人民币6,000元,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00元,被申请人承担人民币3,000元。
10.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1.驳回被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所涉本请求款项已在往年财报中列支,不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负向影响。
同时,深圳国际仲裁院支持了公司前期已支付的运营维护服务费、清收律师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反请求,公司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