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601619)_公司公告_嘉泽新能: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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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29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提升可持续发展与社会责任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经公司股东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积极履行公司在可持续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若干名,组员若干名,由公司总经理指定。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年度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发布;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会议资料呈送每位委员。

第十一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或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书面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三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或非现场的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供董事随时查阅。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资料公司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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