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和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第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第十五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季度报告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第二十五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披露公司的交易、关联交易和重大事项等信息。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时,必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无重大遗漏和误导;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不得延误,负责提供或起草信息披露内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按时完成。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日常管理部门,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由资金管理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之外的对外宣传、媒体工作由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部)具体负责。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及相关人员等应当对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本部门或公司提供和传递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第四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一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二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公司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披露工作。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涉及内幕信息的,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
主体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关宣传、媒体沟通、信息公示及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信息等其他形式的信息披露,原则上不应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已披露的信息范围,不能早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办理。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制订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三)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本单位提供信息负责;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收集的定期报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进行核查、确认后形成初稿。其中,财务部负责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定期报告中的非财务会计
信息;
(五)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会办公室将定期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监管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完成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直接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在知悉相关触及《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披露事项的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同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告编制和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除外),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四)临时报告所涉及事项已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书审批后予以披露;其他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由董事长审批后予以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在交易所网站发布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司可以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
据已披露的公开信息,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接受媒体访问,或在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对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披露均应以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公司财务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息,应予以婉拒。第六十条公司引用已经通过审核并发布的信息时,原则上只需标明出处;如须再次进行引用和发布,免于履行第五十七条所述的审核程序。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责任承担及处罚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协调工作。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均须对其所上报文件、信息、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须对经其审核的财务数据负责。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须对经其审核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责任追究。第六十五条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现行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本制度条款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应遵照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在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