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铝业”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订本规划,旨在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1、公司实行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或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2)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十二个月内计划实施重大投资或存在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出具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时,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支出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不违反公司现金分红政策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利润分配时间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利润分配。
5、利润方案的制定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的措施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拟定,但需事先征求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论证、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提供投资者邮箱和投资者专线电话、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及其他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可实施。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5、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交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议案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理由,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议案须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五、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周期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