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以下简称《证期条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子公司。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于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与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第四条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需同时满足内地及香港的相关要求,如公司只
满足一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要求,除非能取得适当豁免,公司仍可能需于两地同时作出披露。第五条本条关乎内地关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公司和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六条本条关乎香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规则。根据《证期条例》
等法律法规,如该信息是关于一项尚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该信息已经获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
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豁免披露且其施加的任何条件已获遵从的情况,如果公司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将该信息保密,并且在该信息得以保密的前提下,可以暂缓披露。根据《证期条例》等法律法规,如披露信息会违反香港法庭作出的命令或其他相关法例的任何条文,则无须根据法例披露相关信息。可向香港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的情况是指如作出披露会受下述情况所禁止或违反其作出的限制:
1、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包括内地法律法规);
、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包括内地法律法规)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法庭的命令;
3、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构;
4、行使香港以外地方的法例所授予权力的当地政府机关。如发生上述暂缓披露的情况,公司会持续检讨有关消息是否得以维持保密。若该消息已不再保密,则公司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该消息。本条所指商业秘密,系公司所拥有的专有资料,而该资料:(1)在公司经营的行业或业务中使用;(
)属机密资料(即不存在公众领域);(3)一旦向竞争对手披露,会对公司的商业利益造成实质或严重损害,以及(
)只限于少数有需要知道的人员传阅。第七条鉴于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关于相关术语的规定差异,公司各部门、
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对某信息是否属于应当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及早提出与董事会办公室讨论。第八条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负责人员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
经公司决定拟披露信息系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总裁、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上述人员和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第十条由于有关人员失职,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
的,公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股票上市地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如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有
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