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所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
选人名单。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人数等于拟选出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选人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二条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投向该董事的累计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3、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4、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1、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由计票人将现场表决结果上传网络投票服务系统进行合并统计,取得现场与网络合并统计结果后,以股东会决议形式公告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合并得票情况;
2、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
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3、如果每位董事候选人的票数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且董事候选人人数不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每位董事候选人均获当选。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4、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如同时当选则董事会成员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如均不当选则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