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包括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公司独立出资设立的企业或独立出资/投入的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或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企业或开发项目;
(三)向控股或参股公司追加投资;
(四)控股、参股、兼并/收购、转让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五)股票、基金、债券、委托理财、提供委托贷款等金融产品投资;
(六)套期保值、远期、期权、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等;
(七)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
上述对外投资不包含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处置行为。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管理制度另有专门规定的(如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按照该等专门管理制度执行;除前述外,公司对外投资应遵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指“交易”特指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三)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量力而行,科学论证与决策;
(四)各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五)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决策权限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的投资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按照《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
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八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已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
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尽管有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可能构成《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连交易及/或须予披露的交易。在此情况下,公司需参照《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应当满足《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包括对交易的审批权限、关连人士/关联方回避表决、信息披露、是否需要进行审计及/或资产估值的要求等)。第十五条除本制度规定需由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对于其他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裁负责审批。
第三章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投资管理是公司对本制度约定的投资行为从投资项目的策划、调研、洽谈、可行性论证、报批、筹建、监管及投资回收的全部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选择时,相关部门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可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相关部门应收集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
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同时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等,形成投资初步方案,向总裁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总裁可以于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决策权限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总裁也可于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并根据决策权限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由总裁组织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监督。
第二十二条总裁须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若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由总裁负责查明原因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上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的披露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生效后,公司原《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