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601865)_公司公告_福莱特: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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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601865股票简称:福莱特公告编号:2025-078转债代码:113059转债简称:福莱转债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方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4号)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

日公开发行了4,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元/张,共募集资金4,000,00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76,921,200.33元。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

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2)第00231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验证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公司已在董事会同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

日及2022年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0及2022-067)。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福玻璃”)、凤阳福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福新能源”)于2025年12月8日和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元)用途
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3636871210530.00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五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安福玻璃(以下简称“甲方二”)、凤福新能源(以下简称“甲方三”,与“甲方一”“甲方二”合称“甲方”)与国泰海通(以下简称“丙方”)、中国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63687121053,截至2025年

日,专户余额为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伊苹、周琦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

甲方三备用。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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