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刘春 彦先生、程超英女士、陈维曦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春彦先生、程超英女士、陈维曦先 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 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 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 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 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口股份有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lrcorner 0-6\) 年3月 \(-6\) 目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的专项意见签字页。
李国锋
刘彬
魏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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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镇洲
杨兵
张弘
刘春彦
程超英
陈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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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锋 刘彬 魏明晖
杨兵
黄镇洲 杨兵 张弘
刘春彦 程超英 陈维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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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锋
刘彬
魏明晖
张弘
黄镇洲
杨兵
张弘
程证录
陈非
刘春彦
程超英
陈维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