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运行,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健全银行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银行章程”)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银行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至少应由五名董事组成,且应全部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财务、审计、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审计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更换和罢免。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主席每年在银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审计委员会可设副主席一名。副主席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主席提名,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银行董事,导致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检查银行财务、审核银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银行内部控制;
(三)监督及评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
(四)监督及评估银行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为银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外部审计与内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五)关注可能出现的不当行为;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与评价;
(七)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八)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银行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检查银行的财务活动,审核银行财务会计政策,监督银行财务控制情况、重大财务决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审核银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监督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银行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适当关注财务会计部门、合规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重点关注:(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变更,(2)涉及重要判断之处,(3)因审计而作出的重大调整,(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6)是否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银行内部控制,审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研究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包括并不限于:(1)关注并掌握内外部审计对银行内部控制的审查、评价和建议情况;(2)研究外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建议书,以及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以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3)推动董事会对管理建议书所提出问题的关注。
审计委员会审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银行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银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银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预算,督促银行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银行内部审计机构应接受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解聘及其聘用条款和报酬事宜,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定期(至少每年)对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评价。
审计委员会定期审阅外部审计报告,督促外部审计机构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银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审慎发表专业意见。每年至少与外部审计机构举行两次双方会谈,就审计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审计委员会制订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监督银行建立工作机制,使银行员工可非公开地就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以及银行对提出关注的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和适当的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制度,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获得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银行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相应机构及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根据履职需要,可以听取管理层工作汇报、列席银行相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及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资料、访谈管理层和员工、专题问询重大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必要时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支持等。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银行承担。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公开其职权范围,并按照监管要求披露年度履职情况。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认为有必要时,或者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由符合条件的
副主席或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下列人士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行长;
(三)审计委员会主席;
(四)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首席审计官。审计委员会主席应将上述人士提出的议案列入会议议程,进行讨论。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书面议案方式召开。
委员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的,应当设置会场,并可以采用电话、视频或其他即时通讯方式为委员参加委员会会议提供便利,保证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委员通过上述方式参加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现场会议。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遇有紧急事项时,召集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合理时间内发出通知。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五)除主席召集的会议外,应说明未由主席召集的情况以及召集会议的依据。
采取书面议案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应在通知中载明表决或者反馈意见的最后有效期限,但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有效期限不得早于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除非所有委员书面同意放弃该通知的时间要求。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审议事项涉及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回避的委员应暂离会议,不参加应回避的议题表决,其投票不应计入有效票数。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有关议题。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董事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倾向性意见。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
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银行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章程,独立履行监督职权作出决议的,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可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为银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银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银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股东会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股东会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发言及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于会议结束后十个工
作日内发送全体委员审阅并签名确认。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原则上发送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
会议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重要的文件资料,应作为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三十一条银行高级管理层、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具体落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跟踪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二条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银行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银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相关规定与本工作细则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银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银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