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海南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 展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 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为推动公司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本规划的制定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市场 环境及行业特征、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公司盈利能力及现金流状况等因素, 旨在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健全公司分红决策与监督机 制,并助力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预期。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或后续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本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应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在保证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利润分配(中期、 年度)。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且无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应当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且现金能够满足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3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用于注销的, 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四)差异化分红政策安排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区分下列情 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前项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如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取股
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 议通过。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 合理的年度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件、比例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 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的经营情况、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 因素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同时可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公 司实际情况等进行及时、合理的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提出和修订须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 亦同。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