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
月
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及前述《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按有关规定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2025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25年12月4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交易变动情况。公司结合《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进程对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变动情况进行了核查,确认前述
名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均系基于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系正常交易行为,其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是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发生的,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