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603010)_公司公告_万盛股份: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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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投资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经济效益,实现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三)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四)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含股权收购投资);

(五)证券投资(含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

(六)其他投资。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机构和授权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与授权。董事长、总裁根据《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对公司的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项目的决定。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门为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调研和分析,参与拟定投资方案、项目建议书,组织审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或外部专家协助开展项目评估及相关协议、文件审核,并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及时向总裁、董事长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同时负责收集保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为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公司相关规定对投资项目进行相应审计。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十条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一条负责投资的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裁、董事长。由总裁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总裁、董事长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裁、董事长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三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1、按照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章程或特许经营协议等投资文件约定或者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投资文件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四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项目: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投资项目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批准处置投资项目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投资项目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工作由公司财务部门垂直管理,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按月取得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公司合并报表并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进行定期盘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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