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控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第三条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二)公司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不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二章职责及决策程序
第五条财务部门是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联系,并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
第六条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第七条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第八条财务负责人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责任人,负责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运作、管理;
(二)负责审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交易情况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负责交易应急处置预案的制定及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及上报。
第九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期货和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根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议并公告。
第三章操作原则
第十条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
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节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第十三条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十四条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五条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衍生品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应当定期对衍生品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及时告知证券管理部门并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未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的,并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管理考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在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合约中约定的金额、交割期间等,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门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公司董事会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三条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财务部门应立即告知证券管理部门,以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