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603010)_公司公告_万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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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 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3 月2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况

(一)变更的原因和变更日期

1、2025 年12 月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 号》(财会〔2025〕32 号)(以下简称“解释19 号文”), 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 “关于采用电子支 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 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 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自202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25 年7 月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明 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 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 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

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 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 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 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 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 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 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不得撤销该选择。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2025〕33 号)的要求,企业因执行上述标准仓单相关规定而调整会计 处理方法的,应当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公司自2026 年1 月1 日 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对变更部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19 号》要求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金融工具准则实施 问答》关于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 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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