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目录
1、专项审计报告
2、附表
委托单位: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单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系电话:+86(10)82330558
|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计报告 |
| 大信专审字[2026]第1-01848号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
专项审计报告
大信专审字[2026]第1-01848号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5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6年3月
日出具大信审字[2026]第1-01909号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审计基础上,我们审核了贵公司编制的《上市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韩雪艳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王鹏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表2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表
单位:万元
|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 | 资金往来方名称 | 往来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上市公司核算的会计科目 | 2025年期初往来资金余额 | 2025年度往来累计发生金额(不含利息) | 2025年度往来资金的利息(如有) | 2025年度偿还累计发生金额 | 2025年期末往来资金余额 | 往来形成原因 | 往来性质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 北京一轻研究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其他应收款 | 117.50 | 117.50 | 提供服务 | 经营性往来 | |||
| 北京北冰洋食品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其他应收款 | 7.50 | 7.50 | 提供服务 | 经营性往来 | ||||
| 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其他应收款 | 390.69 | 390.69 |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 | 经营性往来 | ||||
| 北京红星酒业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预付款项 | 7.80 | 7.80 | 预付货款 | 经营性往来 | ||||
| 北京一轻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应收账款 | 1.50 | 1.50 | 销售货物 | 经营性往来 | ||||
| 北京一轻研究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 应收账款 | 4.75 | 4.75 | 销售货物 | 经营性往来 | ||||
| 总计 | / | / | / | 6.25 | 523.49 | 520.44 | 9.30 | / | / |
公司负责人:胡雄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周斌会计机构负责人:周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