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众股份(603037)_公司公告_凯众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颖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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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众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颖韬)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9-24

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凯众股份股票代码:603037

信息义务披露人:杨颖韬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股权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

2025年

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准则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5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 6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7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8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 8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第七节备查文件 ...... 12

一、备查文件 ...... 12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 12

附表 ...... 13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
公司、凯众股份、上市公司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037.SH
报告书、本报告书杨颖韬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导致的权益变动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杨颖韬
性别: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身份证号码:410303**********36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形。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和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未续签,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侯瑞宏、杨建刚、侯振坤四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凯众股份的股份,如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将届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与侯瑞宏、杨建刚、侯振坤四人之间为一致行动关系,其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合并计算。凯众股份总股本为268,074,568股,四人合计持有公司70,865,7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44%。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单位: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杨建刚24,418,2659.11%
2杨颖韬21,655,4258.08%
3侯振坤18,218,2006.80%
4侯瑞宏6,573,8402.45%
合计70,865,73026.4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5年9月22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与侯瑞宏、杨建刚、侯振坤四人签署《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协议》,一致行动关系在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即2025年9月22日)后终止。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独立行使其股东权利,拥有的权益不再合并计算,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有股份数量(单位:股)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杨颖韬21,655,4258.08%

三、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与侯瑞宏、杨建刚、侯振坤四人在公司担任关键性职务并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70,865,73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44%,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后,杨建刚、侯振坤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二人合计持有公司42,636,46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1%。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到期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建刚、侯振坤、杨颖韬、侯瑞宏四人变更为杨建刚、侯振坤二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颖韬

2025年9月22日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协议》

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

2、联系电话:021-58388958

3、联系人:贾洁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股票简称凯众股份股票代码603037
信息义务披露人名称杨颖韬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建业路813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减少√(原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不变,但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不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杨建刚持股数量:24,418,265股,持股比例:9.11%杨颖韬持股数量:21,655,425股,持股比例:8.08%侯振坤持股数量:18,218,200股,持股比例:6.80%侯瑞宏持股数量:6,573,840股,持股比例:2.45%信息披露义务人杨颖韬、侯瑞宏与杨建刚、侯振坤原为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合计为70,865,730股,持股比例26.4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不变,但拥有的权益不再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否√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否□(如是,请具体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众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颖韬

202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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