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人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经过半数的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监察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审计监察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审计监察部等相关部门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
审计监察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将审查评议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五)公司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决议安排任务时;
(二)由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自行讨论审计委员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时。
前款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相关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六章会议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
务部门经理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该委员视为出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最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表决一次。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第三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七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第三十九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归公司档案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八章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第四十六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