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603153)_公司公告_上海建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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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2-16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为保证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科”、“本公司”或“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核心技术骨干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二、本计划的批准、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计划的批准程序

1.董事会对本计划作出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上海市国资委就本计划做出批复,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批复结果。

5.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会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本计划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本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后,董事会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2.律师事务所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6.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本计划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予以回购,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其他激励对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

2.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与本计划相关的纳税义务。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本计划的有关规定,与激励对象配合完成授予程序,并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上海市国资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确认本计划的内容,并约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6.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7.公司承诺本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8.公司确定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9.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计划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转让股票。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其因该等股票而取得的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解除限售前,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

6.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7.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参与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10.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四、公司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4.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会可以特别决议批准终止本计划。本计划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终止后,公司不得根据本计划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1.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2.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如当日非交易日,则按该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严重失职、渎职被政府职能部门或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5)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7)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3.激励对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如当日非交易日,则按该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4.激励对象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因个人原因离职等情形,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如当日非交易日,则按该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5.激励对象因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且服务期间符合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的,按激励对象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调整可授予权益,待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时解除限售,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

6.激励对象因退休、职务变更(非个人原因)或年龄原因在分年度考核之前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终止聘用关系的,其相应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予以回购;在分年度考核之后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终止聘用关系的,其相应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待达到解除限售条件时解除限售。

7.激励对象因组织任命、职务变动成为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8.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或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时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如当日非交易日,则按该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的孰低值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9.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五、本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本计划的会计处理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本计划的会计处理办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

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业绩的影响测算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为不超过6,124,910股,本计划公告时,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成本约为4,593.68万元。该成本将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进行摊销,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每年摊销金额如下:

-12-年份

年份20262027202820292030
摊销金额(万元)1,232.641,232.641,232.64620.15275.62

注:以上系假设在2026年1月授予,初步测算的限制性股票对会计成本的影响。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的权益数量有关,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激励成本对公司净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及累计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终止本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本计划终止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未满足业绩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限售期内确认的金额。

2.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的支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办理。

七、附则

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本计划经上海市国资委批复,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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