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72证券简称:万丰股份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69号),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已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38.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668.04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609.0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58.99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5月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82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就变更后的新项目“八车间等推倒重建及2000吨功能型染料、500吨分散染料354:1、3000吨氰化染料提升改造项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6年2月3日,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和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状态如下: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续状态 | 账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 20100408079172 | 本次开立 | 0.00 | 八车间等推倒重建及2000吨功能型染料、500吨分散染料354:1、3000吨氰化染料提升改造项目 |
|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 385782634233 | 正常使用 | 56,121,309.77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 | 201000331587207 | 正常使用 | 57,622.47 | 年产1万吨分散染料技改提升项目 |
注:“年产1万吨分散染科技改提升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未赎回的理财余额为164,180,000.00元。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20100408079172__,截至2026年1月23日,专户余额为_0_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八车间等推倒重建及2000吨功能型染料、500吨分散染料354:1、3000吨氰化染料提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张帅、蒋卓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变更、新增募集资金账户的需要,甲方向乙方书面申请资金转出申请、丙方向乙方出具书面同意文件的,乙方应当在申请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各方已知晓东兴证券与中金公司、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宜。经各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将自动承继及承接东兴证券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订。
十三、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四、甲方、乙方或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从而导致守约方遭受损失、承担责任和费用,违约方应对守约方给予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偿付守约方就本赔偿条款进行调查、准备、抗辩所支出的所有费用支出)。
十五、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万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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