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603191)_公司公告_望变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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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变电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1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含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公司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应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说明会: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还将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参加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四)一对一沟通: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披露的问题,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五)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对公司战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采访,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上市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七)路演、分析师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八)现场参观: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九)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最新发展动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亦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第八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和职责第十条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第十一条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第十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接受全面和系统

的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沟通技能,及时

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

前,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

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

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第十七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工

作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第十八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在第一时间向公

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工作负

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第二十二条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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