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工作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ESG履职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者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员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与监管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规范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ESG发展理念
第六条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七条公司践行绿色、低碳、智能的航运发展理念,积极响应全球绿色航运号召,将绿色可持续发展要求融入公司发展战略和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公司尊重各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重视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和规范,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各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及实施。公司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公司设立ESG工作组,负责为董事会履行ESG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为ESG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作为ESG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具体职能如下:
(一)确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方针、战略及目标;
(二)监督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评估;
(三)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工作执行情况,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四)决策ESG相关重大事项;
(五)审批公司年度ESG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ESG工作组,作为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组员包括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证券部为ESG工作组的牵头部门。工作组的具体职能如下:
(一)研究ESG发展趋势及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公司的ESG工作愿景和目标,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支持;
(二)识别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重大ESG风险,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改善建议;
(三)制定公司ESG工作指引和计划,建立和完善ESG相关管理制度,评估公司ESG工作实施情况并提出改进优化建议;
(四)负责编制公司年度ESG报告;
(五)负责投资者及研究机构关于公司ESG信息的沟通工作;
(六)其他与ESG工作组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为ESG工作执行机构,主要负责:
(一)落实公司ESG战略中本部门/分子公司的职责工作;
(二)开展与本部门/分子公司职责相关的ESG相关议题的影响、风险和机遇的识别、评估,并制定应对方案;
(三)进行本部门/分子公司的ESG信息统计、审核及报送工作;
(四)开展与部门/分子公司职责相关的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回应其ESG需求;
(五)其他与ESG相关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
第十五条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披露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披露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但不早于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ESG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多渠道对ESG工作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ESG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