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股本变动导致股东权益被动变化的披露要求
第十四条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股本变动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股本增加事项包括: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三)换股吸收合并及募集配套资金;
(四)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五)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或归属;
(七)股票期权批量行权;
(八)因权益分派、执行破产重整计划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化送转股;
(九)其他。
公司因可转债转股、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导致股本增加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季度末的股本变动相关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因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并注销、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并注销等情形减少股本,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触及或者跨越5%及5%的整数倍,或者导致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触及或者跨越1%的整数倍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注销实施相关公告时,一并披露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前述变动的情况。
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章增持股份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十七条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十八条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一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A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该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第十九条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条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二十一条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二十二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二十五条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达到”“触及”相关持股比例的,取值范围为该持股比例的前后一手。
本制度所称一致行动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