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股份(603209)_公司公告_兴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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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通股份:内部审计制度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5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者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其他关系,该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十三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

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权限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为: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下同)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者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者浪费的行为,经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者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部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季度、年度审计,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活动和内部企业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者有关专题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工作程序:

1、拟订具体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全年工作计划拟定具体审计方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3、编制审计方案: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部门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审计方式以及所需资料清单等,并确定审计重点,交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可选调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提交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6、做出审计决定: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报告提出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发有关部门执行。

7、有关部门应按审计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第二十五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

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适用);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司将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

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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