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对外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报告:
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及时报告。
(三)签订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接受劳务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和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关联交易:主要是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包括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事件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第八条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的,报告义务人应在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当日以书面或者其他通讯等形式上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报告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公司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在报告重大信息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相关方的基本情况、政府批文及相关情况介绍等。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向董事长汇报。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编写相关公告;对涉及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流程。
第十一条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下属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应报告的重大信息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或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依规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惩处和追责。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