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603229)_公司公告_奥翔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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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翔药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第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设审计部经理1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六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审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基本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审计部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部负责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审计部对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公司预算的执行和决算情况;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生产、经营、开发的经济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

(五)对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经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情况;

(七)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十七条审计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其他相关的资料,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

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单位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责令有关单位限期纠正;追缴有关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条审计通知: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组成审计组,视情况提前

十五日或于进场时通知被审对象。第二十一条审计方案:根据被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有关单位应在审计报告指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主审的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下达有关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主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按董事会意见处理。

第二十六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积极实施且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董事会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巡视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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