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翔药业(603229)_公司公告_奥翔药业: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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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10-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翔药业”、“公司”、“发行人”)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就奥翔药业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94号)核准,奥翔药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206,372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62

元,募集资金总额419,999,994.64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2,059,628.6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7,940,366.01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奥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37号)核准,奥翔药业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1,754,28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2.29

元,募集资金总额484,903,079.5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0,969,297.6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73,933,781.92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3年

日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已出具天健验〔2023〕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

日,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及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截至2025年

日累计投入金额

截至2025年

日投入进度(%)

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0,794.04 35,206.62 86.30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

27,903.07 12,808.88 45.90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

产业化项目(二期)

13,000.00 5,191.37 39.93

三、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够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远利益,经审慎决定,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公司拟将募投项目“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及“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5年

日延期至2026年

日。

自募集资金到位以来,公司一直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虽然上述募投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较多不可控因素。受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基于谨慎性考虑,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现状、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和公司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相应延期。

四、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

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内容、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高端制剂国际化项目(一期)”及“特色原料药及关键医药中间体产业化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延期至2026年

日。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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