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并可设置审计工作小组为日常办事机构,
与公司内部审计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职责至少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三日前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可采用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即时通讯工具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会议审议事项由过半数非关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如果会议审议事项未获非关联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的,审计委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在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