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237证券简称:五芳斋公告编号:
2026-006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
| 股份来源 | □发行股份?回购股份□其他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 | 60个月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999,929股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3.55%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预留 | ?是,预留数量714,371股;占本股权激励拟授予权益比例10.21%□否 |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6,285,558股 |
| 激励对象数量 | 122人 |
| 激励对象数量占员工总数比例 | 3.42% |
| 激励对象范围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或业务人员□外籍员工□其他,___________ |
| 授予价格 | 10.51元/股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公司名称 |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0007042034718 |
| 法定代表人 | 厉建平 |
| 注册资本 | 19,707.25万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1998-04-27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2946号 |
| 股票代码 | 603237.SH |
| 上市日期 | 2022-08-31 |
| 主营业务 | 以糯米食品为主导的食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食品制造业-方便食品制造-米、面制品制造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万元
| 主要会计数据 | 2024年度/2024年末 | 2023年度/2023年末 | 2022年度/2022年末 |
| 营业收入 | 225,135.50 | 263,530.83 | 246,209.8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214.13 | 16,573.76 | 13,747.8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13,040.45 | 14,434.36 | 11,399.39 |
| 总资产 | 225,865.27 | 233,569.90 | 238,201.51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171,775.36 | 176,399.21 | 167,781.06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2024年末 | 2023年度/2023年末 | 2022年度/2022年末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73 | 0.84 | 0.84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74 | 0.84 | 0.8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67 | 0.73 | 0.70 |
| 每股净资产(元/股) | 8.66 | 12.27 | 16.65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8.24 | 9.55 | 11.94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7.56 | 8.32 | 9.92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位 |
| 1 | 厉建平 | 董事长 |
| 2 | 魏荣明 | 副董事长 |
| 3 | 马建忠 | 董事、总经理 |
| 4 | 王文斌 | 董事 |
| 5 | 徐佳 | 董事 |
| 6 | 陈传亮 | 职工董事、财务总监 |
| 7 | 潘煜双 | 独立董事 |
| 8 | 吴永敏 | 独立董事 |
| 9 | 王淼 | 独立董事 |
| 10 | 沈燕萍 | 副总经理 |
| 11 | 马冬达 | 常务副总经理 |
| 12 | 于莹茜 | 董事会秘书 |
| 13 | 厉昊嘉 | 总审计师 |
| 14 | 张瑶 | 合规总监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员工的积极性,通过股权激励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发员工的潜力和创造力,加强公司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公告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3年2月6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议案。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企业不同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4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4年6月11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611,38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21%,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97,898,429.1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2025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2025年10月16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388,5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190%,已累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59,399,550.81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
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699.99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9,707.25万股的3.55%。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628.56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1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9.79%;预留71.4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0.21%。
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尚在实施中。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尚在有效期内的标的股票总数为106.08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699.99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06.07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9,707.25万股的4.09%。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22人,占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565人的3.42%,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雇佣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
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全部权益数量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马建忠 | 董事、总经理 | 74.58 | 10.65% | 0.38% |
| 2 | 马冬达 | 常务副总经理 | 29.40 | 4.20% | 0.15% |
| 3 | 沈燕萍 | 副总经理 | 16.84 | 2.41% | 0.09% |
| 4 | 陈传亮 | 职工董事、财务总监 | 15.64 | 2.23% | 0.08% |
| 5 | 于莹茜 | 董事会秘书 | 15.64 | 2.23% | 0.08% |
| 6 | 张瑶 | 合规总监 | 14.86 | 2.12% | 0.08%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合计116人) | 461.61 | 65.94% | 2.34% | ||
|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 71.44 | 10.21% | 0.36% | ||
| 合计 | 699.99 | 100.00% | 3.55% | ||
注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注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等原因而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可将前述限制性股票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注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注
:
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授予价格 | 10.51元/股 |
| 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 ?前1个交易日均价,17.51元/股□前20个交易日均价,17.33元/股□前60个交易日均价,17.05元/股□前120个交易日均价,17.74元/股 |
(一)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0.51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能够以每股
10.51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51元的60%,为每股10.51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17.33元的60%,为每股10.40元。
七、限售期、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一)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二)解除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首次授予部分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部分(若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 | 30% |
|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预留授予部分(若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如下: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考核指标 | 当年净利润增长率(A) | 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6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 | 29.00% | 20.30% | 29.00% | 20.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或2026-2027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 | 43.00% | 30.10% | 172.00% | 150.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8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或2026-2028年三年累计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 | 63.00% | 44.10% | 335.00% | 294.50% |
| 业绩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1/X2) | ||||
| 当年净利润增长率(A) | A≥A | X1=100% | ||||
| An≤A<Am | X1=A/Am | |||||
| A<An | X1=0 | |||||
| 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 B≥Bm | X2=100% | ||||
| Bn≤B<Bm | X2=B/Bm | |||||
| B<Bn | X2=0 |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取X1和X2的较高值 | |||||
注:上述“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2)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相应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6年三季报披露后授出,则相应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为2027-2028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考核指标 | 当年净利润增长率(A) | 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 ||
| 目标值(Am) | 触发值(An)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7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或2026-2027年两年累计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 | 43.00% | 30.10% | 172.00% | 150.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8 | 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或2026-2028年三年累计净利润较2025年的增长率 | 63.00% | 44.10% | 335.00% | 294.50% |
| 业绩考核指标 | 业绩完成度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系数(X1/X2) | ||||
| 当年净利润增长率(A) | A≥A | X1=100% | ||||
| An≤A<Am | X1=A/Am | |||||
| A<An | X1=0 | |||||
| 净利润累计值增长率(B) | B≥Bm | X2=100% | ||||
| Bn≤B<Bm | X2=B/Bm | |||||
| B<Bn | X2=0 | |||||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X取X1和X2的较高值 | |||||
在解除限售日,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考核要求后,需对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进行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 考评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 100% | 90% | 0% | |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到触发值的,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标。本计划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条件综合考虑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结合考核目标的挑战性、可实现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Q=Q
×(1+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P=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P=P
×(P
+P
×n)÷[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后,除上述调整事项以外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或授予价格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5、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7、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8、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5、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成为激励对象的员工在离职后如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的,则该员工有义务向公司返还其此前因本激励计划而获得的限制性股票带来的全部收益。
10、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相关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2、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异动处理方式
1、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情形时,本激励计划不作变更,仍按计划执行。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②若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继续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③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
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确定。同时,追回已获得的本次股权激励收益,并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2)激励对象离职
①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①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
①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或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②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及调整程序、回购注销程序
1、回购价格的确定方法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P=P
×(P
+P
×n)÷[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P=P
-V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前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3、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方案。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事项,并进行公告。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99.99万股,其中首次授予628.56万股。按
照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时正式测算),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常性损益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6年3月首次授予,则2026年至2029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 股份支付总费用 | 4,349.61万元 | |||
| 股份支付费用分摊年数 | 4年 | |||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
| 2,356.04万元 | 1,377.38万元 | 543.70万元 | 72.49万元 |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注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