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3 月9 日召开 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浙 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浙 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下同)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 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8.08 万股。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将该部分授予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其余情况均 与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2、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 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确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确定2026 年3 月9 日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 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2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620.48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为10.51 元/股。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3 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