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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6-03-10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 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 略、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 处行业特点、目前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 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 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 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本规划的制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规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 利益,公司将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本规划的制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或未来12 个月内有可预见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 金支出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值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 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连续性 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政策

1、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包括当年年 度股利分配和中期股利分配的总和)原则上应当不少于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的10%。

2、公司差异化现金分红标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政策

公司在综合考虑所处发展时期、股本规模、股权结构、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因素后,可以分配股票股利。

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 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 股。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 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 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 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者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 行审议表决。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的,应当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联系邮箱、网络投票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并说明是 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 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执行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 情况,结合独立董事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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