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翔股份(603272)_公司公告_联翔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卜晓华)

时间:

联翔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卜晓华)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24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联翔股份

股票代码:6032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 号

一致行动人一:卜嘉翔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 号

一致行动人二:卜嘉城

住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 号

一致行动人三: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综保 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5-76266 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尚待履行程序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 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翔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 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联翔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协议转让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所持有的联翔股份5,181,400 股股份 (占联翔股份总股本的5%)转让给金美含,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联翔股 份的权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联翔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释义.....

释义...... 4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7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8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12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六节备查文件......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5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联翔股份 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指 指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卜晓华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本次权益变动 公司法 指 指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因本报告 书所披露事项导致的权益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 收购管理办法 证券法 元 上交所 指 指 指 指 指 人民币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 卜晓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卜嘉翔

姓名 卜嘉翔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居留权

2、卜嘉城

姓名 卜嘉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

通讯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2887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

居留权

3、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北

蝉乡(综保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

心305-7626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卜晓华

注册资本 3,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MA2922T34L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06-23至2047-06-22

主要合伙人 卜晓华持有21.05%合伙份额,蒋文斌、陈启林

等公司员工合计持有78.95%合伙份额

(2)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

在公司任职 或在其他公

司兼职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的居留权

卜晓华 男 执行事务

合伙人 中国 浙江省海盐

县 否 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

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卜晓华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卜晓华与卜 嘉翔、卜嘉城为父子关系,卜嘉翔与卜嘉城为兄弟关系;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卜晓华为普通合伙人的员工持股平台。综上,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卜晓华先生与卜嘉翔、卜嘉城、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视为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无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或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

本次权益变动系转让方卜晓华先生基于自身资金规划需要,同时受让方认 可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12个月内减少或增加其在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 年3 月20 日,转让方卜晓华先生与受让方金美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拟将其合计持有的公司5,181,4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受让 方,每股转让价格为20.36 元,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05,493,304 元。

二、权益变动前后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转让前 本次转让后

股东名

转让前持股数量

转让前持股比例

转让后持股数量

转让后持股比例

(股)

(股)

(%)

(%)

卜晓华 42,000,000 40.53 36,818,600 35.53

卜嘉翔 7,500,000 7.24 7,500,000 7.24

卜嘉城 7,500,000 7.24 7,500,000 7.24

舟山联 翔企业 管理咨 企业 询合伙 (有限

合伙)

1,463,500 1.41 1,463,500 1.41

合计 58,463,500 56.42 53,282,100 51.42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卜晓华

受让方:金美含

第一条股份转让

1.1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5,181,400 股份(占上市公司股 份比例为5%)(简称“标的股份”)及附属于标的股份的所有权益、利益及依法 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转让给受让方(简称“本次交易”)。

1.2 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持有上市公司5,181,4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

1.3 在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定义见下)期间(简称“过渡期”)内,若上市公 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拆股等除权情形的,则标的股份数量和每 股转让价格将相应调整,但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不变;若发生现金分红等除息情形 的,则标的股份数量不变,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转让方获得的分红,股 份转让价款亦将相应下调。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格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份收 盘价为参考基准,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 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为每股人民币20.36 元,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05,493,304.00 元。

2.2 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期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支 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26,373,326.00 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协议签署及上市公司 发布相关协议转让事项提示性公告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25%,即人民币26,373,326.00 元(大写金额:贰仟陆佰叁拾柒万叁仟叁佰贰拾陆元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 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函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即人民币52,746,652.00 元(大写金额:伍仟贰佰柒拾肆万陆仟陆佰伍拾贰元整),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 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

2.3 受让方承诺,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的12 个月内(简称“锁定期”)不 得减持标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受让方将遵守适用法律关于股票减持的相关规定。

2.4 若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或股权过户登记申请未能获得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的审核批准而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标的股份协议转让无法完成的, 转让方应在收到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反馈文件后立即书面通知受 让方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返还已经收取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至受让方指定的 账户。

第三条股份交割

3.1 交易所确认函

本协议签署后3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交易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 转让确认申请,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2 股份过户登记

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函后3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尽快向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受让方应予以配合。

3.3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为交割日,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自交割日起转移。 交割日前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享有和承担;自标的股份交 割完成后,标的股份的权利、义务、风险及责任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受让方即成 为标的股份的法律上的和登记注册的所有人。

3.4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 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本协议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其对本协议其他方的陈 述、保证及承诺,应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致使守约方 遭受的全部损失、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 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为实现救济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4.2 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若一方未能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 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自违约情形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4.3 本协议生效后,如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让方有 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第4.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此外,转让方 有权追究受让方未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从而予上市公司、转让方造成的直接及间接 损失,如于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应由受让方负责消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本次权益变动前卜晓华先 生持有公司42,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5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 见本报告书“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卜晓华先生已在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其在其他公司任职的情况,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卜晓华先生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联翔股份2023 年年度业绩预 告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方向性变化,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被上交所通报 批评的监管措施。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3 年无其他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 录。

上市公司董事会声明:卜晓华先生已经履行诚信义务,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司法强 制执行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限制转让、附加特殊条款、补充协议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任 何权利限制,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 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系协议转让,股份变动时间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过户登记程序后。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卜晓华先生均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 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信息 披露义务人已对买方的主体资格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

(四)、本次权益变动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2025 年11 月10 日至2026 年1 月15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舟山 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 量1,250,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数 量1,036,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17 日披露 的《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除上述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书 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 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亦不存在中国证监 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4、《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卜嘉翔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卜嘉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2026 年3 月23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

上市公司所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省嘉兴市

限公司

在地

股票简称 联翔股份 股票代码 603272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卜晓华

务人注册地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或表决权的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

有? 无□

股份数量变化

动人

其他□:

信息披露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务人是否为

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

卜晓华:

持股数量:42,000,000股

持股比例:40.53%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前拥有权益或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

卜嘉翔:

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卜嘉城:

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数量:1,463,500股

持股比例:1.41%

卜晓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36,818,600股

持股比例:35.53%

变动数量:5,181,400股,变动比例:5%

卜嘉翔: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

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

益或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卜嘉城:

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

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数量:1,463,500股

持股比例:1.41%

变动数量:0股,变动比例:0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或表决权的股份变

动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

记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

来源

是□ 否□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

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

续增持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

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

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

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

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的负

债,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

取得批准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合规确认意见,

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

表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卜晓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一:卜嘉翔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二:卜嘉城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三:舟山联翔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2026 年3 月23 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