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永新光学股票代码:603297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曹袁丽萍住所:中国香港旧山顶道8A号******通讯地址:中国香港中环云咸街44号云咸商业中心******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七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永新光学拥有权益。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中援引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内容,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录 ...... 3
第一节释义 ...... 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6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备查文件 ...... 1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14
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 | 指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自然人曹袁丽萍 |
|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 | 指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7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
| 群兴公司 | 指 | 群兴有限公司,一家按照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永新光电100%股权 |
| 永新光电 | 指 | 永新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永新光学控股股东 |
| 群兴公司董事会决议 | 指 | 2025年7月2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准曹袁丽萍与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格式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姓名 | 曹袁丽萍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 | *******(*) |
| 住所 | 中国香港旧山顶道8A号***** |
| 通讯地址 | 中国香港中环云咸街44号云咸商业中心****** |
| 通讯方式 | 特快专递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是,中国香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永新光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曹袁丽萍与曹志欣为母子关系,本次权益变动系家庭内部股权结构变更安排,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永新光电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变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永新光电,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无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交易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曹志欣及其父母曹其东、曹袁丽萍分别直接持有群兴公司
25.00%、
50.00%和
25.00%的股权,群兴公司直接持有永新光电
100.00%的股权,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8.99%,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共同控制上市公司,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曹志欣直接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其父曹其东直接持有群兴公司50.00%的股权,曹袁丽萍不再持有群兴公司股权。本次权益变动后,曹袁丽萍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
月
日,群兴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议,批准曹袁丽萍与曹志欣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
25.00%股权暨
股股份以
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曹志欣将据此取得群兴公司
25.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不再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群兴公司股东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曹志欣,其持股比例分别为
50.00%、
50.00%。本次变动前,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变动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曹其东、曹袁丽萍及曹志欣变更为曹其东及曹志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三、股份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曹志欣、曹其东共同持有的群兴公司100.00%股份,间接持有的永新光电100.00%股份及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28.99%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及其他安排。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及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发生日前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买卖永新光学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袁丽萍2025年7月8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地,以供投资者查询。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袁丽萍2025年7月8日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木槿路169号 |
| 股票简称 | 永新光学 | 股票代码 | 603297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曹袁丽萍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中国香港旧山顶道8A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注: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曹袁丽萍持有群兴公司25.00%的股权,群兴公司通过永新光电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2,217,25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8.99%。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曹袁丽萍将其持有的群兴公司25.00%股权暨4股股份以1美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曹志欣。股权转让完成后,曹志欣将合计持有群兴公司50.00%股权,曹袁丽萍则不再持有群兴公司的股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曹袁丽萍将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群兴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注册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所持群兴公司的25.00%股权转让给其子曹志欣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 是□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袁丽萍2025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