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03证券简称:得邦照明公告编号:2026-011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邦照明”、“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受让部分老股及现金认购部分新增股份的方式收购浙江嘉利(丽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嘉利股份”)
67.48%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2025年
月
日)前六个月至《横店集团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前一日,即自2025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的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时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五)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六)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自查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情况本次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或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 2026年1月12日结余数量(股) |
| 1 | 何英勇 | 上市公司员工何露霞的直系亲属 | 9,500 | 9,500 | 2025/3/6-2025/7/25 | 0 |
| 5,000 | 5,000 | 2025/8/28-2025/10/13 | ||||
| 2 | 蒋艳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东阳市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下属企业员工杨志伟的直系亲属 | 1,000 | 0 | 2025/7/23 | 1,000 |
| 3 | 金嘉佳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东阳市横店社团经济企业联合会下属企业员工潘国峰的直系亲属 | 1,000 | 1000 | 2025/8/5-2025/8/22 | 0 |
| 4 | 梅开 |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 | 1,400 | 1,400 | 2025/8/12-2025/8/13 | 0 |
| 序号 | 姓名 | 任职或关系 | 期间累计买入(股) | 期间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期间 | 2026年1月12日结余数量(股) |
| 人 | 32,500 | 32,500 | 2025/9/23-2026/1/7 | |||
| 5 | 黄月美 | 交易对方广祺瑞高的有限合伙人林婷婷的直系亲属 | 13,800 | 0 | 2025/8/19-2025/8/27 | 9,800 |
| 9,800 | 13,800 | 2025/10/9-2025/12/30 | ||||
| 6 | 王玉燕 |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 | 200 | 0 | 2025/8/22 | 200 |
| 7 | 张永进、郑津、留培杨、张衡、李秀峰、李惠琴、魏旭、袁创、傅毕才、杨利、高波 |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 | 149,400 | 56,600 | 2025/8/28-2026/1/12 | 92,800 |
| 8 | 刘锦云、刘美仙、孙阳光、张文锴、范莉 | 标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的直系亲属 | 18,800 | 1,900 | 2025/9/26-2026/1/12 | 16,900 |
| 9 | 王丽丽 | 上市公司前员工陈洁伟的直系亲属 | 4,400 | 3,700 | 2025/11/3-2026/1/12 | 700 |
除上述情况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自然人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于二级市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得邦照明股票情况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间期末持股数(股) |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1,330,208 | 1,285,041 | 130,912 |
除中信证券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其他相关机构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形。
四、对上述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何英勇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
何英勇、何露霞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何英勇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何英勇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何英勇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通过何露霞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何露霞及何英勇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何英勇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何英勇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何英勇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何英勇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何露霞及何英勇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何露霞及何英勇将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蒋艳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蒋艳、杨志伟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蒋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蒋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蒋艳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通过杨志伟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杨志伟及蒋艳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蒋艳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蒋艳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蒋艳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蒋艳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杨志伟及蒋艳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杨志伟及蒋艳将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金嘉佳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
金嘉佳、潘国峰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金嘉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金嘉佳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金嘉佳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通过潘国峰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潘国峰及金嘉佳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金嘉佳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金嘉佳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金嘉佳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金嘉佳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潘国峰及金嘉佳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
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潘国峰及金嘉佳将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梅开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梅开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黄月美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
黄月美、林婷婷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黄月美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黄月美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黄月美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通过林婷婷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林婷婷及黄月美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黄月美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黄月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黄月美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黄月美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林婷婷及黄月美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林婷婷及黄月美将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王玉燕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
王玉燕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7、张永进、郑津、留培杨、张衡、李秀峰、李惠琴、魏旭、袁创、傅毕才、杨利、高波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
张永进、郑津、留培杨、张衡、李秀峰、李惠琴、魏旭、袁创、傅毕才、杨利、高波均为标的公司员工,上述人员自2025年2月28日至本次交易首次公告(2025年8月28日)前一日,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4.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本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8、刘锦云、刘美仙、孙阳光、张文锴、范莉、王丽丽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情况
刘锦云、刘美仙、孙阳光、张文锴、范莉均为标的公司员工亲属,王丽丽为得邦照明前员工亲属,自2025年2月28日至本次交易首次公告(2025年8月28日)前一日,上述人员(以下合称“股票买卖人”)未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就自查期间买卖得邦照明股票事项与其各自的近亲属傅毕才、胡剑卿、李国雷、李惠琴、童黾、陈洁伟(以下合称“知情人”)分别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函》:
1.股票买卖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得邦照明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股票买卖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股票买卖人的股票交易行为系基于证券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作出,属于偶然、独立和正常的股票交易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联系,不存在通过知情人的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知情人及股票买卖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股票买卖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股票买卖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股票买卖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前述期限届满后,股票买卖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规范买卖股票的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知情人及股票买卖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知悉上述声明及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如违反上述声明及承诺,知情人及股票买卖人将连带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买卖得邦照明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情况
| 账户性质 | 累计买入(股) | 累计卖出(股) | 自查期间期末持股数(股) |
|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 1,330,208 | 1,285,041 | 130,912 |
本次自查期间内,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入得邦照明股票1,330,208股,卖出得邦照明股票1,285,041股。截至自查期末,中信证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持有得邦照明股票130,912股。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本项目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
五、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部分人员的访谈记录内容,经自查,在前述相关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备忘录、访谈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公司认为:本次交易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的范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已包括在自查期间内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得邦照明针对本次交易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出具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完整性的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部分人员的访谈记录内容,经核查,在前述相关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备忘录、访谈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认为:本次交易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的范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已包括在自查期间内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得邦照明针对本次交易制作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出具的有关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完整性的说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范围内机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自查结果显示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对部分人员的访谈记录内容,在前述相关自查
报告、说明、承诺、备忘录、访谈等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认为:
本次交易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的范围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已包括在自查期间内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得邦照明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横店得邦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