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六条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其职务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起终止。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其职务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终止。
第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管业务文件资料、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其他物品等。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者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1、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且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