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倍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2025年8月7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上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25年9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1958号文)。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为出具本核查意见,保荐人(主承销商)已经得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如下保证:其应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上证发〔2025〕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支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
册制下企业平稳发行行业倡导建议》(以下简称“《倡导建议》”)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委托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基于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相关核查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就本次战略配售事宜的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一、战略配售基本情况
(一) 战略配售对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1 | 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简称“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2个月 |
| 2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 | 12个月 |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投资者类型 | 获配股票限售期限 |
| 简称“中保投基金”) | 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
| 3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产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2个月 |
注:限售期限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上述3家投资者合称为“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本次发行向3家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二部分的内容。
(二) 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1、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其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00%,即359.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2、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拟认购金额上限为5,000.00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机构类型 |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
| 1 | 张家港产投 |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 1,000.00 |
| 2 | 中保投基金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 4,000.00 |
| 合计 | 5,000.00 | ||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发行证券数量不足1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10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2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回拨安排与配售原则
(1)若本次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数小于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10.00%,即359.0000万股,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预先回拨至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回拨股份按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2)当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金额合计达到承诺认购上限5,000.00万元时,仍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存在差额,则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当战略配售数量达本次发行数量的20%,即所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上限超过确定发行价格对应实际募集资金的20%时,战略配售股票在优先满足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足额认购的前提下,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金额同比例配售。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三) 限售期限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中保投基金系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张家港产投系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具备战略配售资格。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1、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00%,即359.0000万股;同时,参与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时间:2025年9月3日备案时间:2025年9月11日产品编码:SBFG59募集资金规模:5,000.00万元认购金额上限:5,000.00万元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实际支配主体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经核查,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出资人共计11人,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等信息具体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员工类别 | 劳动合同签署单位 | 缴款金额(万元) | 专项资管计划的持有比例 |
| 1 | 平原 | 董事长 | 核心员工 | 丰倍生物 | 1,150.00 | 23.00% |
| 2 | 李寅 | 董事、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丰倍生物 | 1,180.00 | 23.60% |
| 3 | 王义永 | 董事、生产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丰倍生物 | 400.00 | 8.00% |
| 4 | 黄玲玲 | 董事 | 核心员工 | 丰倍生物 | 320.00 | 6.40% |
| 5 | 伍果林 | 营销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丰倍生物 | 300.00 | 6.00% |
| 6 | 黄江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高级管理人员 | 丰倍生物 | 300.00 | 6.00% |
| 7 | 魏国庆 | 董事 | 核心员工 | 良友油脂 | 300.00 | 6.00% |
| 8 | 马敏 | 技术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丰倍生物 | 300.00 | 6.00% |
| 9 | 郭宇超 | 监事会主席 | 核心员工 | 丰倍生物 | 300.00 | 6.00% |
| 10 | 沈敏娟 | 财务副总监 | 核心员工 | 丰倍生物 | 300.00 | 6.00% |
| 11 | 谷亚洲 | 财务总监 | 高级管理人员 | 丰倍生物 | 150.00 | 3.00% |
| 合计 | / | 5,000.00 | 100.00% | |||
注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
注3:良友油脂指常州市金坛区良友油脂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注4: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发行人关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的审批
2025年8月2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的认定
根据《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的约定,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同时,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承诺函,表明其作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因此,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员工。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和《海富通丰倍生物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设立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2025年9月11日,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FG59)。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具有重要影响,并均与发行人或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子公司,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除前述情形外,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6)本次资管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2025年8月28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战略配售。2025年9月3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次资管计划的成立公告。2025年9月11日,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产品编码:SBFG59)。
(7)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和认购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份额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出具的承诺函、收入证明、认购账户对账单等资料,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来源于各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各投资者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8)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①本公司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委托设立并管理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中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的相关要求。②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承诺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资管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③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系依法设立的资管计划,并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④参与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且均为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投资者。⑤本公司承诺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募集资金仅投资于符合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本资管计划主要投资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国债逆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等流动性管理工具。⑥本公司通过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间不会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票。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
让通过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⑦海富通丰倍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已向本公司承诺通过本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完全使用其自有资金并确保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最终资金来源不存在为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的情形,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⑧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⑨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及其他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情形。⑩本公司承诺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的情形。
2、张家港产投
(1)基本情况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家港产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2MA1N8CKR4B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朱龙友 |
| 注册资本 | 72,600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湖商业街1号楼 |
| 成立日期 | 2016年12月29日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构商务代理服务,商务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张家港产投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
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张家港产投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2025年6月30日,张家港产投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根据张家港产投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家港产投为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股东为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具体如下: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张家港产投100%的股权,张家港市文商旅集团有限公司为张家港产投的控股股东;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为张家港产投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张家港产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注册资本7.26亿元,注册地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为张家港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全资控股公司。张家港产投以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等金融业务来赋能区域科技产业创新发展,促进张家港市经济的繁荣。成立以来,累计获得投中、融中、清科等行业权威榜单荣誉近70项。截至2024年年末,公司总资产80.16亿元,净资产
35.32亿元;2024年全年,公司实现营收1.99亿元,净利润1.14亿元。
截至2025年6月,张家港产投重点在投基金58只,总规模超552亿元,投资领域覆盖张家港“4+4+N”产业链,其中,张家港产投自主管理基金11只,总规模
25.61亿元;参与投资的政策引导型基金15只,总规模278.86亿元;参与投资的市场化机构管理运行的基金26只,总规模177.51亿元。此外,张家港产投累计直接投资项目97个,投资金额53.81亿元。公司配合张家港市设立深圳招商中心,并在上海设立长期驻点,与头部GP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前端投资管理机构达成长期合作,截至目前,合作机构已累计为张家港各区镇推荐项目超300个,助推28个项目落地,累计投资金额超265亿元。作为张家港市地方政府的投资平台之一,张家港产投深入理解并配合区域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基金投资+资本招商+全周期服务”的模式,不仅追求资本增值,更积极服务于地方产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的大局,深度参与张家港乃至长三角地区的经济建设,致力于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投资行为与区域发展目标紧密结合。综上所述,张家港产投系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与张家港产投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与张家港产投的战略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1)上游原料供应保障与物流基础设施支持
张家港拥有较为发达的粮油加工、食品制造等产业集群,这些产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弃油脂,为丰倍生物提供了丰富的潜在原料来源。产投公司作为张家港市地方国资的全资子公司,可以促进本地相关企业与丰倍生物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障其废弃油脂原料供应的及时性与稳定性。比如推动当地大型粮油企业与丰倍生物签订原料供应长期协议,实现原料的稳定输送,降低丰倍生物采购成本与供应风险。
此外,张家港作为长江沿岸重要的港口城市,拥有完善的物流网络和保税区
资源。地方政府可通过搭建废弃油脂回收平台,帮助公司稳定原料供应。例如,依托张家港保税区的物流体系,建立区域性废弃油脂回收和初加工中心,降低公司的运输成本。2)下游应用拓展支持在生物燃料领域,随着张家港市成功入选国家能源局批准的生物柴油推广应用试点,政府积极推动生物柴油在交通运输、船舶等领域的应用。张家港方可进一步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本地公交、物流等企业优先采购使用丰倍生物生产的生物柴油,拓宽其产品在本地的市场应用场景,提升产品销量。张家港产投公司可通过投资下游生物基材料应用企业,引导企业优先选用丰倍生物的生物基材料产品,通过资本纽带,促进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打造完整的绿色产业生态链,帮助丰倍生物拓展产品在不同行业的市场份额,提升其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3)赋能产业链高端延伸在丰倍生物技术创新、搭建高水平研发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赋能公司产业链往高端延伸。
张家港产投公司支持丰倍生物与本地高校、国内顶尖科研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或创新中心,共同在产学研方向加强合作;同时,丰倍生物作为张家港市“领军人才企业”,张家港产投公司可以在企业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优化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提供渠道和配套服务。”因此,张家港产投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张家港产投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张家港产投与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张家港产投出具的承诺函,张家港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查阅张家港产投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张家港产
投的总资产为86.85亿元,流动资产为13.48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张家港产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张家港产投将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和网下询价,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张家港产投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至少12个月。
(2)张家港产投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张家港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张家港产投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4)张家港产投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张家港产投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6)张家港产投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张家港产投及张家港产投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7)张家港产投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8)张家港产投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9)张家港产投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张家港产投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10)张家港产投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张家港产投的情形。
(11)张家港产投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张家港产投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张家港产投承诺不接受发行人在上市后认购张家港产投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12)张家港产投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张家港产投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张家港产投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张家港产投承诺在张家港产投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不会因实施本次战略配售而委任与参与张家港产投有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13)张家港产投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张家港产投、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4)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张家港产投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15)张家港产投已知悉本次实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以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为准,不超过本承诺第一条所承诺数量。
(16)张家港产投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3、中保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MA1FL1NL88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
| 主要经营场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18号20层 |
| 成立日期 | 2016年2月6日 |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并经登录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中保投基金系在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SN9076,备案日期:2017年5月18日。中保投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0245,登记日期:2016年11月30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破产清算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保投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截至2025年9月1日,中保投基金出资结构如下: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1 |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普通合伙人 | 35.01 | 2.89% |
| 2 |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15 | 1.50% |
| 3 |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00 | 2.14% |
| 4 |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0 | 1.40% |
| 5 | 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70 | 0.14% |
| 6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7 |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8 |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40 | 0.20% |
| 9 | 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00 | 0.25% |
| 10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40 | 1.85% |
| 11 |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 | 0.08% |
| 12 |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13 | 陆家嘴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10 | 0.26% |
| 14 | 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20 | 0.59% |
| 15 | 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1.00 | 1.73% |
| 16 |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90 | 0.57% |
| 17 |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40.00 | 3.30% |
| 18 |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5.91 | 0.49% |
| 序号 | 合伙人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 (亿元) | 出资比例 |
| 19 |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1.85 | 0.98% |
| 20 |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有限合伙人 | 1.60 | 0.13% |
| 21 | 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60.00 | 4.95% |
| 22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70 | 0.31% |
| 23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8.00 | 2.31% |
| 24 | 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32.85 | 2.71% |
| 25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0 | 0.96% |
| 26 | 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20 | 0.35% |
| 27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0.65 | 12.43% |
| 28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5.05 | 0.42% |
| 29 | 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8.00 | 1.48% |
| 30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00 | 0.66% |
| 31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0.80 | 0.07% |
| 32 | 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7 | 0.74% |
| 33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2.05 | 1.82% |
| 34 |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0 | 0.21% |
| 35 |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0.99% |
| 36 | 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4.00 | 8.58% |
| 37 | 中保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5 | 0.10% |
| 38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55.30 | 12.81% |
| 39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2.20 | 1.01% |
| 40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8.90 | 0.73% |
| 41 |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9.90 | 0.82% |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79.06 | 6.52% |
| 43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 | 0.16% |
| 44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6.60 | 2.19% |
| 45 | 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43.74 | 3.61% |
| 46 | 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7 | 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1.67 | 0.96% |
| 48 | 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0.00 | 1.65% |
| 49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2.58 | 0.21% |
| 50 | 华夏久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合伙人 | 100.00 | 8.25% |
| 合计 | 1,212.39 | 100.00% | ||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具体如下:①根据中保投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投资”)为中保投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中保投基金执行事务,对包括中保投基金的增资及增资方案、引入新的合伙人或协议退伙、中保投基金的续期及解散具有独立决定权,且排他性地拥有对中保投基金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决策、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利;②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说明,中保投资系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设立,以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中保投资截至2025年9月1日的出资结构图如下所示),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4%,任意单一股东均无法对中保投资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据此,中保投资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此,中保投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资料,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3,000亿元,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此外,中保投基金曾参与创业板:新恒汇(301678.SZ)、汉朔科技(301275.SZ)、湖南裕能(301358.SZ)、金鹰重工(301048.SZ)等;科创板:屹唐股份(688729.SH)、
上海合晶(688584.SH)、华虹公司(688347.SH)、联影医疗(688271.SH)等;主板:华电新能(600930.SH)、华勤技术(603296.SH)等;北交所:中草香料(920016.BJ)、星图测控(920116.BJ)等战略配售。因此,中保投基金作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说明文件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经查阅中保投基金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截至2025年6月30日,中保投基金的总资产和流动资产均为380.42亿元,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认购金额。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
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保投基金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主要包含:
(1)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保投基金将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发行和网下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将按照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中保投基金同意最终所获配战略配售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至少12个月。
(2)中保投基金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中保投基金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4)中保投基金参与战略配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5)中保投基金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6)中保投基金在限售期内不得借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股票;中保投基金及中保投基金关联方也不得融券卖出该等股票。
(7)中保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8)中保投基金属于如下类型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9)中保投基金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中保投基金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的情形。
(10)中保投基金不存在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中保投基金的情形。
(11)中保投基金不存在发行人上市后认购中保投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形。中保投基金承诺不接受发行人在上市后认购中保投基金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12)中保投基金不存在发行人承诺在中保投基金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中保投基金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的情形。中保投基金承诺在中保投基金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不会因实施本次战略配售而委任与参与中保投基金有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13)中保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票,不存在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
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中保投基金、发行人或承销商存在不当行为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14)如果违反上述承诺,中保投基金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15)中保投基金已知悉本次实际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以最终确定的配售结果为准,不超过本承诺第一条所承诺数量。
(16)中保投基金不存在不适合参与IPO战略配售情形。
(三)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了战略配售协议,约定了承诺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1、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保荐人(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
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数量及其拟认购股份数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胡 泊 | 金 翔 |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