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蛋生物(603387)_公司公告_基蛋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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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3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应于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八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声明与承诺书,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澄清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三)公司及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四)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惩戒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本工作细则,情节严重的,董事会有权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建议,根据相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2年至少参加1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的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相抵触的,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订。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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