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议事规则 ...... 3
第五章附则 ...... 4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不足或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的,在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约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九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二天发布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通讯方式召开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但均应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自行表决的说明、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表决意见的方式行使权利,但书面表决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证券部提交。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也未及时提交书面表决意见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二条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等;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颁布,并自本次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