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人员组成 ...... 2
第三章职责权限 ...... 3
第四章议事规则 ...... 4
第五章附则 ...... 6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工作程序,促使审计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或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的,在改选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约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二天发布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召开、通讯方式召开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但均应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无法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表决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自行表决的说明、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等;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十八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颁布,并自本次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