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方股份(603489)_公司公告_八方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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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5-08-30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3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披露标准 ...... 4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 9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职责 ...... 11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 15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 15

第八章保密措施 ...... 16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 16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 17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 17

第十二章附则 ...... 18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公司按有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和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办理。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六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出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指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通知、决议,应当披露的董事会决议;

(二)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交易、重大诉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等);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工作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定期报告遵循下列程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定期报告预约通知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证券部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

2.各相关部门根据证券部提出的定期报告编制需求提供相应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并送达全体董事审阅;

3.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4.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5.董事长签发经批准的定期报告;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的归档工作。

(二)临时报告遵循下列程序:

1.决议类公告:由证券部按照会议召开和决议内容的实际情况编制决议公告,报董事会秘书审定;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告的披露工作。

2.其他非决议类公告:在应披露的事项发生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

按照公司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及时、准确地提交相关资料;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证券部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编制临时公告,并根据公告内容的重要性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相关领导审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公告的披露工作。

3.证券部负责将披露的临时公告向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通报。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情形时,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重大事项均应以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

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公司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总经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职责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四)董事会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归集上报敏感信息。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作为公司与江苏证监局、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

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六)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董事会秘书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董事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董事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或其进展,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证券部负责收集信息披露相关资料并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年。应归档保管的信息披露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告文稿及其备查文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及资料;

(五)收到的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函件及公司的回复、报告;

(六)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批登记档案;

(七)涉及信息披露的其他应归档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借阅或调用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五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包括公司内部网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和报刊。在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保密措施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的方式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信息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进行严格管理,避免在上述内容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九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五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五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通过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十六条公司建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资金、计划、核算的检查考核。

第五十七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因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条因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

责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六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颁布,并自本次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方电气(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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