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公司内部管理水平,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等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其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实际需要,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部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进行任免。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在正式审计之前,应确定审计目标及重点,拟定审计计划,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于一般审计项目审计部在审计实施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对象。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按照内部审计方案进行审计,审计方法包含但不限于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各类资料和述职报告、约谈、访谈,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工作、如实回答内部审计人员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完成审计10日内应当完成审计报告的起草。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事实清楚、数据准确、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审计意见和建议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应当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可以对审计报告提出意见。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善审计报告,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被审计对象也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申诉意见,指导审计部完成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审计报告应当明确评价意见,并根据评价意见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对象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该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报告。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审计监控体系
1.负责制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审计监控体系,报股份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审计管理制度;
3.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相关准则,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4.负责制定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各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反舞弊机制,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
(二)开展具体内部审计监督事务
1.负责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2.负责对公司及属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3.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4.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预算管理、财务决算以及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5.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健全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对其执行的严肃性、效率性和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6.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质量、固定资产投资和关键敏感岗位(包括采购、销售、工程分包、基建和投资等经营性活动和废品处理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价格、招标、合同、协议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7.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强行制止和处罚的建议;
8.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提交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内部审计报告;实施公司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三)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负责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保密;
(四)负责协调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外部审计工作,并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利用外部审计成果;
(五)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审计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六)负责做好内部审计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内部审计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调阅并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等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内部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对象的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董事会批准组织实施;
(二)依据董事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业务可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六)内部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自接收内部审计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对事实和数据是否真实确切,对内部审计报告的法规依据等内容,可提出补充意见或不同看法,内部审计部门核实后可以视情况采纳意见或维护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内部审计部门应作出说明,内部审计部门拟写内部审计报告初稿,经授权人员复核后,呈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形成审计意见书和正式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申诉,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八)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具体内容依照国家与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参与,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处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还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为同一家),内控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一同披露。
第三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决定等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存、定期归档责任制。
第四十条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七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及揭发检举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的或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严厉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四十五条审计人员泄露公司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违反职业道德的,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免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五年八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