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任命。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任的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及其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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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公司需要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主任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方式进行。
但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及若日后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的,均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