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食品(603536)_公司公告_惠发食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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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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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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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 4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 4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 5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 6

第六章附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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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称《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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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的人员。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由责任人或指定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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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当重大信息发生时或虽未发生,但已在计划中并考虑执行或将要发生时(如签署意向性协议),无论是否进行,都须由各所涉及事项的义务人及单位责任人在知悉后及时(2日内)报告董事长并转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所有董事上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控股子公司上报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上报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

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总经理应督促各位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及时向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责任人、联络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三条所报重大信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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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报告人及其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五条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露,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问题;

(四)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之处;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六条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具体范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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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规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时,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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