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证券简称:捷昌驱动公告编号:2025-050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日:2025年8月29日?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数量:359.20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19.15元/股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8月29日为授予日,向27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9.20万股,授予价格为19.15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8月1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5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5年8月12日至2025年8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3、2025年8月2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日,公司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4、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授权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可获授相应限制性股票。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8月29日为授予日,向271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59.20万股,授予价格为19.15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8月29日
2、授予数量:359.20万股
3、授予人数:271人
4、授予价格:19.15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7、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解除限售的条件:
(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予总量的比例 |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当前总股本比例 |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71人) | 359.20 | 82.39% | 0.94% |
| 预留 | 76.80 | 17.61% | 0.20% |
| 合计 | 436.00 | 100.00% | 1.14%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本次激励计划在2025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考核年度 | 以2024年营业收入为基数,营业收入增长率(A) | 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净利润增长率(B) | ||
| 目标值(Am) | 目标值(Bm) | 触发值(Bn) | |||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 | 15% | 45% | 4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 | 30% | 60% | 50% |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7年 | 45% | 75% | 65% | |
| 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A、B)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
| 当A≥Am或B≥Bm时 | X=100% | ||||
| 当A<Am且Bm>B≥Bn时 | X=80% | ||||
| 当A<Am且B<Bn时 | X=0%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表所示:
| 考核结果 | 优良 | 合格 | 不合格 |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 100% | 7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系数。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2名拟激励对象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前述
2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此外,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将该部分激励对象的授予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经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276人调整为27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70万股调整为359.2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6万股调整为76.80万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总数保持不变。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除本次调整的5名激励对象外,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剩余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8月29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71名激励对象授予359.2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9.15元/股。
三、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首次授予的359.2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8,498.67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 限制性股票摊销成本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 8,498.67 | 1,699.73 | 4,249.34 | 1,983.02 | 566.58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以目前信息测算的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后的授予人数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授予人数、数量、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9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