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603583)_公司公告_捷昌驱动: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

捷昌驱动: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完善公司规范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机构依规独立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及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生产经营活动真实、合规和效益的行为,客观评价并改善公司风险管控、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派驻下属单位审计专员以及从非内部审计机构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三条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内部审计体系。

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总经理、审计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批准,审计组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内部审计机构应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项目审计前,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并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式、措施和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及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通过检查、查询、观察、询问、监督盘点、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发函询证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可要求提供者签名或者签章。如其拒绝签名或者签章,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

第二十二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外勤审计结束后15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5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经审计组集体讨论是否采纳意见,并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指定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有关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并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日常单项审计报告报总经理,年度审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如要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须报审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审定执行。

审计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审计委

员会和总经理审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决定执行和审计报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审计人员应通过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审计整改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审计整改督查,切实发挥审计作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单及审计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整理、分类,按国家有关规定形成审计档案归档统一保管。

第六章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该通过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对内部审计质量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内部评价包括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持续检查,以及通过自我评价或机构内部的其他人员,在了解内部审计实务和标准的基础上开展的定期检查。

第三十三条外部评价由独立于公司、且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均与公司无利益冲突的合格人员开展。外部评价应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该将外部评价的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内部审计奖惩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

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制度,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责令改正,并报总经理同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提请总经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侵犯审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提出处理处罚建议提请总经理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对揭发、检举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