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603583)_公司公告_捷昌驱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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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昌驱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主管,负责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规定。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以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如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离任的,公司应当在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公司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大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股份记录资料、股东会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权益人名单。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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